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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未绑定新换工资卡致逾期案
[来源:未知 | 作者: admin| 日期:2014-06-30| 浏览次]

基本情况:20165月,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赵女士投诉称,其工资卡于2015年以旧卡换新卡(新、旧卡号不一致),换卡时某银行工作人员未就业务变更事项进行提示与告知,致使赵女士误以为其信用卡仍旧与新工资卡是绑定关系。20164月,赵女士使用信用卡后,因认为工资卡与信用卡呈绑定状态,未主动进行还款,导致产生了滞纳金、利息,并影响了其本人信用。赵女士投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滞纳金和利息,并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

处理情况:人民银行该中心支行接到此投诉案件后,及时将案件分转至该银行省分行,要求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妥善处理投诉。该银行省分行反馈称,该银行工作人员在换卡过程中对客户绑定业务进行了相关提示,但因客户业务办理时间原因,录像资料已无法调阅。该银行在信用卡申请表约定还款栏内已进行提示:约定还款卡号是持卡人持有的该行借记卡或准贷记卡卡号,请确保该卡还款日前卡内有足额存款,否则出现透支需支付利息。该行工作人员和客户沟通,客户强调其为行业外人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其具有提示义务。该银行表示,银行柜员在换卡业务操作中已履行提示义务,且信用卡还款设有宽限期,向客户发送过催收短信,自身不存在业务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该中心支行责令该银行省分行在全省范围内对此类问题进行自查,确保工作人员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同时,积极联系赵女士,做好解释建议工作,因赵女士推定新卡与信用卡存在绑定关系未按时还款,但是在收到该银行还款通知后,其未在宽限期内联系该银行询问并解决还款问题,由于其消极对待还款问题导致产生滞纳金及利息,本身也有一定责任,建议其尽快办理银行卡绑定业务,及时还清欠款。至于滞纳金及利息的赔偿问题,由于涉及民事纠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案例启示:金融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一般很难及时完全理解,这就需要金融机构针对产品的使用、所要注意的问题、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信息,切实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和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均对消费者知情权作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应做好制度安排、系统设置、人员教育等工作,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消费提示:金融知识学习是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提升的基础。金融消费者本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学习和了解金融基础知识,切实增强信用意识、责任意识,熟悉业务流程和产品使用规则,合理注意金融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有疑问及时进行咨询,避免本可依常识即可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却因自身消极懈怠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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