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持卡人对伪卡交易无过错的,银行应对持卡人因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邱某向甲银行申请银行卡一张,并申请了短信通业务。2014年6月28日23时52分至56分,邱某该银行卡在广东发生转账交易1笔、取现交易7笔共计6万余元;6月29日0时9分,又发生转账交易1笔计9,000元;6月30日0时51分至53分之间,再次发生取现交易4笔共计1万余元。甲银行将前述转账、取现交易(包括扣收手续费)逐笔以短信方式告知邱某。后邱某赶至甲银行网点打印了交易明细,并于2014年6月30日9时37分报案。银行认为,邱某报案时距银行卡发生交易已经34小时,在此期间邱某完全可能从广东赶赴上海报案,无法证明属于伪卡交易。故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支行赔偿存款损失8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依据甲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有多名取款人,并非邱某本人或其关联人员所为,且2014年6月30日凌晨的最后一笔交易与邱某持卡报案相距仅九个小时左右,依据常理邱某在该时间段内自广东赶赴上海的可能性较小,据此可以证明邱某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涉案银行卡被异地转账、提现的行为属伪卡交易。甲银行无证据证明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系邱某过错所致,而对于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存在过错。故判决支持了邱某的诉请。
【提示】
现实生活中,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与密码的事例屡有发生。此种情形下,银行作为发卡方,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取利润,根据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应当不断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尽到对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持卡人在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的同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止损。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并未有证据证明邱某存在密码泄露等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形,故法院全额支持了邱某诉请。相反,如邱某等持卡人未尽密码妥善保管、银行卡正确使用的义务,对损害存有过错的,应视过错程度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