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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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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章程
[来源:未知 | 作者: admin| 日期:2019-11-27| 浏览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中文名称为:揭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全称为Protection Federation of Financial Consump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Jieyang,缩写为PFFCRIJ。
第二条  联合会是经揭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由在揭阳市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会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联合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联合会遵守国家法律和经济金融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各项法规规章,促进金融业科学发展,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发展普惠金融、民生金融,构建互利共盈金融消费关系,加强金融稳定与社会和谐,推动全市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  联合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揭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住所:中国广东揭阳。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按照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指导、协助会员发展普惠金融、民生金融;
(二)按照国家有关金融发展政策,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普及,提高地方国民金融素质。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行业声誉;接受金融机构会员委托,协调金融机构会员与行政部门的关系;
(三)支持、协助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下同)依法维护金融消费和投资权益;
(四)推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良好经验,参与制定地方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
(五)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全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情况综合评价;
(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提供金融消费纠纷调处服务;
(七)搭建金融行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咨询、协调和维护公平秩序的服务;
(八)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联合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联合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联合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联合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联合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联合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除本联合会制度另有规定外,全体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联合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住所地在揭阳市内的法人或非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
(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具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专业技能和经验,志愿从事联合会的服务工作,经本人申请并经业务指导单位推荐,可以成为联合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加入联合会时,应当按照联合会制度的要求,提交入会申请和相关文件,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查同意、秘书处正式发文后,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入会申请应向联合会秘书处提交,秘书处在收到完整的入会申请材料后,10日内提交联合会理事会。
联合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联合会理事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联合会各项规章制度、会员大会记录、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行使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联合会提供的服务;
    (四)要求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通过联合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联合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联合会工作,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维护联合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联合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联合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联合会履行职能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应积极支持社会管理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积极参与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应指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力。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单位会员应指定一名联络人,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负责单位会员与联合会的日常联络。
第十六条 联合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30日内书面通知联合会秘书处,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会员名录及增减变更情况,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揭阳市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联合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全体会员作内部通报。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联合会常务理事会,付清一切应缴费用,办理有关退会手续。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单位会员机构被依法撤销、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金融机构会员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其他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会员有其他不符合入会资格的情形,会员大会认为应该劝退的。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联合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联合会内通报批评;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一至六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全体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全体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单位会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由联合会秘书处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揭阳市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由联合会的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联合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联合会的工作计划和下年度预算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代表会员;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受到处分的会员的裁决申请;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联合会清算、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临时全体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员大会需有联合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可以根据本会的发展情况和会员数量情况,由理事会提出,经全体会员大会决定,设代表会员会议。
代表会员由全体会员分行业界别选举产生;会员界别划分及代表名额由联合会制度另行规定。
代表会员会议的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由联合会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会员负责。理事会在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员会议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个人会员担任。理事会的具体产生方式由联合会制度另行规定。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应由所在单位函告联合会理事会,其继任者自动接替前任在联合会的理事职务,并由联合会秘书处公告各会员。
个人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原推荐单位推荐其他个人会员继任到最近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员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个人理事为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员会议,并向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员会议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联合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联合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会员会议决定;
(四)制定联合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六)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七)审定联合会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任免联合会秘书长;
    (九)审定联合会副秘书长聘任人选;
(十)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和代表会员会议;
(十二)审定联合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五)、(七)、(九)、(十)、(十二)项职责。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设监事会,监事由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员会议选举产生的会员监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个人会员担任。监事会的具体产生方式由联合会制度另行规定。监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联合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联合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联合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设秘书处,为联合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如果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单位必要时予以协调。会员单位对派驻人员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应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向全体会员大会、代表会员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员大会、代表会员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签署联合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联合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提名联合会秘书长人选。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可指定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联合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联合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监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设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四年。
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报业务指导单位、揭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联合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商会长、监事长后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金融界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事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实务或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六年以上;
(四)热爱联合会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会长、监事长应当为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秘书处可决定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四十七条 业务指导单位可派代表列席联合会全体会员大会、代表会员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举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联合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及其合法孳息;
    (二)接受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性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而获取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联合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员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 联合会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每年40,000 元;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单位每年30,000 元;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每年15,000元(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每年5,0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5,000 元。
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从促进联合会长远发展的角度,可以依法制定会费优惠方案,也可以根据联合会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会费标准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联合会经费应用于维持联合会正常办公、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联合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联合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 联合会建立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或揭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办理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五十八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联合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联合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一条  在不具备成立党支部的情况下,联合会秘书处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支部,并按时参加各项党组织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十二条 联合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联合会经依法审计后,向揭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1日第二届第二次全体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揭阳市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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